济南槐荫孔氏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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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  

中国孔子书画家协会  

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二环西路3666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84号振邦大厦       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

电话:0531—87060879     18866862756    13705319256

QQ:2252473438  

联系人:孔庆旭  

邮箱:zgkz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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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章程

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

英文名称: Chim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Institute of Confucius

第二条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是由全国书画家、书画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

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业务性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及书画相关学术理论与应用的独立学术性研

究实体。

第四条本院宗旨:画院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孔子书画艺术的创新发展为宗旨,

广泛团结全世界书画艺术人才,创建公益性文化艺术事业,开拓书画艺术

市场,促进书画艺术市场化进程。画院以培养包装书画、艺术人才,推出

书画精品为主导,广泛服务全世界书画家,为发扬光大中华传统文化艺术

做贡献。

第五条本院接受中国孔子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院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二环西路3666号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院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本学术研究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书画作品参加本院举办的

展览获奖者;作品、论文在本院认定的专业报刊上发表并有较高水平者;

从事专业理论、教育、编辑、组织工作有较高水平者;参加本院组织的培

训、成绩优异者;爱好书画并已达到一定艺术水平者;对本院工作有突出

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

(一)各省(市)、自治区设分院,为本院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提出人会申请

书,并由本院会员两人介绍,交作品二幅;

(二)经院务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手续,建立档案,由本院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院决议: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于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证到

期如果一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院通

知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院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本院宗旨,组织、开展孔子思想、儒家学说方面的书画创作研究。

(二)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对会员进行业务

指导,为会员从事书画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发展平台。

(三)认真组织书画艺术展示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发展、壮

大会员队伍。

(四)办好孔子书画报刊,及时反映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和有关活动情况,反

映本院与各团体会员工作情况,推出书画艺术家和交流信息。

(五)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书画艺术的联谊活动,加强与国外

特别是东南亚华人书画组织的联系,为繁荣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

和平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六)加强文化产业建设,壮大本院的经济实力。

(七)完成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八)本院举办会员网上展厅,并开展全国名家书画大奖赛。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递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院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院务会为本院决策机构。院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办公

室主任、副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院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院委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院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应主要从全国艺术界、学术界的著名专

家、救授和社会活动家中推选,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院宗旨,综合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剩夺政治权利形式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院长、副院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院长、副院长任期三年,国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院法定代表人为孔庆旭。(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国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院务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院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实施院长的各项委托。

第三十二条本院办公室主任由院长任命,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提交院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为本院日常办事机构,由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

驻会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本章程和院务会决议;

(二)处理日常事务;

(三)统一联路、协调本院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艺术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赞;

(二)捐赠;

(三)政府责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条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取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院完不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院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愿。

第四十九条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院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二零—九年三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3月19日

中国孔子书画研究院